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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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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配合商品檢驗有關報驗、驗對、發證等作業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報驗,指下列各種:
一、應施檢驗輸出輸入商品之報驗。
二、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驗對,指經產地檢驗符合規定而輸出國境之商品,於運抵港埠
裝載前之驗對及其報驗程序。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指簽發下列證書。
一、輸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
二、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
三、其他有關檢驗之通知書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