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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