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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工業用地之取得
第 一 節 通則
本條例所稱工業用地,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編為工業用地
及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
所稱工業區,係指已依法編定為工業用地並經開發完成之地區。
所稱「興辦工業人」,係指興辦或擴展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舉事業之自
然人或法人。其為法人而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洽商
有關興辦工業事項。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省 (市) 為省 (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稱「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係指不得用於新建、
增建、改建建築改良物或變更從來使用之種植農作物等而言。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工業用地之優先承購、承租辦法,
由經濟部定之。
(刪除)
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定之工業區管理機構,由經濟部訂定組織規程組設
之。工業區未設置管理機構前,由經濟部會商省 (市) 政府指定機關管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