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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公民營事業設置之產業園區內已出售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尚未出售之土地,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園區之發展需求,逕向原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可行性規劃報告,不適用本辦法。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