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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出勤
管理機構應設置出勤簽到 (退) 簿或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簽到
、簽退或打卡。
人事管理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前準時送出簽到 (退) 簿、下班時間後準時送
出簽到 (退) 簿。未簽到、簽退或打卡者依實際情形分別加蓋曠職、公差
、公假、休假及第三十五條所定假別之戳記。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餘
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
日者,即予解聘僱。
管理機構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於外出登記簿親自登記,
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
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管理機構主管人員應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
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及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聘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等相當之補償。
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管理機構人員出差,準用行政院頒布公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