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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薪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6 條
管理機構之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員薪點表如附
表二,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如附表三。
薪給以薪點計算,每一薪點折算薪額,由本局訂之。
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
管理機構新進聘用人員,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予提敘:
一、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二職等聘用人
員時,自該職等第五級起薪;擔任第三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
一級起薪。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四職
等或第五職等聘用人員時,均自各該職等第五級起薪。擔任第六職等
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三、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第六職
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三級起薪;擔任第七職等聘用人員時,自
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四、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擔任
第八職等聘用人員時,自該職等第四級起薪;擔任第九職等聘用人員
時,自該職等第一級起薪。
五、曾任公務員職務,其等級與所任聘用人員等級相當者,得按每服務一
年提敘一級,至職務最低職等本薪最高級為限。
約僱人員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
清潔工自一百八十薪點起薪。
管理機構新進人員由本局分發者,其薪級由本局核定。
管理機構新進人員為各管理機構自行遴用者,其薪級由該管理機構自行核
定後報本局核備。
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標準由本局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