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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僱用人員其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及退休等事項,如勞動基準
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六款,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