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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輔導民間企業投資工商綜合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振興經濟方案,特
訂定本辦法。
工商綜合區之開發設置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工商綜合區,指都市近郊之交通便利地區,在一定範圍內之土
地,依其區位與當地發展需要規劃設置,供輕工業、試驗研究、修理服務
、工商服務、運輸倉儲、批發零售等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或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為特定專用區。
工商綜合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為左列一種或數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予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或
與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之分區。
二、物流專業分區:指提供倉儲、運輸及物流業者從事商品之研發、加工
、處理、倉儲、配送等使用之分區。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業、旅館、會議廳
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之分區。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品
買賣等行為使用之分區。
五、購物中心分區: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
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賣場於一
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之分區。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之事業而投資開發者。
二、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指從事投資開發為主要業務並依法登記之公民
營事業。
三、開發計畫:指開發人所應檢具之全部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開
發範圍之地籍位置圖、土地清冊 (含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及土
地使用分區與編定類別等) 、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
發證明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
計畫書。
四、生態綠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定之綠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外所劃定
之生態保護用地。
五、可建築基地面積:指申請開發之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
性服務設施後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