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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
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
法。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
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
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