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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售價之估計
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及從量費。
基本費之計算公式如下:每戶每月基本費= (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
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
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 /用戶數/12。
從量費之計算公式如下:每單位從量費= (氣體作業成本+貯存作業成本
+輸配作業成本+維修作業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 /全年配
氣量。
前二項公式之計費成本項目內容如下:
一、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汰換表外管資產之折舊費用、人事成本及其他
相關支出。
二、計量表成本:計量表資產之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抄表成本:按期抄表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
四、收費成本:收費之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
五、定期安全檢查成本:用戶定期安全檢查之人事成本、委外支出及其他
相關支出。
六、資訊服務成本:廣告費、安全宣導費及向用戶提供用氣資訊之相關成
本。但煤氣事業本身之管理資訊部門成本或監控氣體貯存、輸配之電
腦設備成本,應分別歸屬至一般共同成本或從量費項下。
七、氣體作業成本:天然氣氣體成本與嗅氣成本、人事成本、設備之折舊
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
八、貯存作業成本:儲槽設備之折舊費用、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
九、輸配作業成本:高、中、低壓管線、整壓站與其附屬設備之折舊費用
、人事成本及其他相關支出。
十、維修作業成本:維護天然氣貯存與輸配設備之人事成本、設備之折舊
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費用。
十一、資金成本: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煤氣事業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
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時,得申請調整
費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
具審查意見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