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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
(一)環境資料蒐集:蒐集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坡地災害歷史及區域調查範圍之地形、順向坡分布、地層分布、地質構造、水系與蝕溝分布及降雨紀錄。
(二)崩塌地形地貌判釋:以地形圖資或遙測影像判釋崩塌特徵地形、植生狀況、山崩與地滑徵兆及不穩定土體或岩體分布,並赴現地勘查核實。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分析:以實測地形圖或高精度地形圖圖資分析細部調查範圍之坡度與坡向。
(二)露頭調查:量測地層與地質弱面之位態、記錄土岩材料之特性、調查岩層、弱面及地質構造之延伸及分布。
(三)地貌及地表物勘查:勘查與崩塌有關之地表滲水、積水窪地與地形及地表物之變形或位移現象。
(四)地質鑽探:運用地質鑽探調查地下地質材料之岩性與厚度、固結或風化程度、產狀與鏽染狀況、不連續面或地質弱面之位置及特性,並進行地層對比,瞭解岩層的空間分布狀況,以推估可能滑動面。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依據地表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測製及地質鑽探配置,以能研判地下地質並可符合邊坡穩定分析之用途為原則。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
(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原則。
(四)配合地質鑽孔進行地下水位量測,並視邊坡穩定分析之需要進行土壤與岩石力學試驗。
二、依據地表調查及鑽探結果,細部調查區如有滑動面發育,應適度增加鑽探數量或輔以地球物理測勘以調查滑動面之形貌。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環境地質特徵、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剖面位置及照片拍攝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未固結地質材料及岩層之空間分布、岩性、地質構造、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三、地質剖面圖:應說明及標示鑽探孔位、土岩界面、岩層、水位面及推估之滑動面位置,比例尺應不小於細部調查地質圖之比例尺。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不連續面特性,並附彩色岩心照片。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