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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判釋:由遙測影像或其他地形圖資判讀活動斷層地形特徵,並現地查核判讀結果。
(二)露頭調查:進行岩層、活動斷層與相關地表破裂之位態及性質調查。
(三)地下地質調查:運用地質鑽探方法調查地下岩層分布及厚度、斷層及剪裂帶或破碎帶特性。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細部調查作業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地質鑽探:全程取樣,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置原則:鑽孔排列之鑽探剖面以垂直活動斷層走向為原則,並依據區域調查、地形判釋、露頭調查之成果及開發行為之需要,規劃地質剖面配置及地質鑽探位置。
(二)鑽探數量:細部調查區面積在零點一公頃以下者,至少鑽探二鑽孔;面積逾零點一公頃,且在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一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面積逾十公頃,且在五十公頃以下者,每增加二公頃增加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形、地質構造複雜性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相鄰鑽孔岩性有明顯變化或構造複雜者,應增加鑽探數量以調查是否有斷層或剪裂帶通過,並研判可能的分布位置。
(三)鑽探深度:每孔深度以不小於三十公尺為原則,並符合開發行為所需要的深度。
二、探溝調查:細部調查區內得選擇適合之場址進行探溝調查,記錄岩層分布及構造特徵,以確認活動斷層位置與活動特性。
三、地球物理測勘:細部調查區得以地電阻探勘、震測或其他探勘方法,輔助地下地質調查。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岩層分布、地質構造、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三、地質剖面圖:以垂直活動斷層走向為原則,清楚呈現細部調查區之岩層分布與地質構造及其與活動斷層之關係。
(一)如在細部調查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剖面圖應標示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分布,其水平比例尺不小於細部調查地質圖比例尺,垂直比例尺得適度放大。
(二)如活動斷層不在細部調查區範圍內,應依現有資料將活動斷層標示於剖面延伸線上,其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四、地質鑽探岩心柱狀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描繪並記錄岩性及構造特徵,並附彩色岩心照片。
五、探溝立面圖:如進行探溝調查,應描繪並記錄探溝兩壁開挖面岩層分布及構造特徵,附完整彩色開挖面照片,其比例尺不小於一百分之一。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說明基地地質調查確認之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之分布狀況,評估其與已知活動斷層之關係。
二、說明活動斷層與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之空間分布關係,評估斷層活動時地表破裂或變形對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
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據,依土地開發行為應送審書圖文件之法令規定,研擬處理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