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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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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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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石油、天然氣礦場
第 二 節 鑽井
第 175 條
天車台、工作台、船緣及泥漿篩周圍應裝設欄杆或低圍板。
第 176 條
鑽機、發動機及井架等之工作台,應裝設安全逃生設備。
第 177 條
生產石油、天然氣時,均應預先訂定安全有效之防噴措施。
第 178 條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第 179 條
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一、安裝前及主件修換後。
二、井內各層次套管水泥下完後。
三、地層測驗及油氣試產作業前。
鑽井或修井於鑽進中,其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第 180 條
水龍頭與方鑽桿之間,應裝設防噴之方鑽桿旋塞。
第 181 條
雷電時應立即停止井內施炸及穿孔作業。
第 182 條
遊車、大鉤、天車等鑽井附屬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第 183 條
陸上井架四周安裝風繩者,其風繩及基礎應力求強固。
第 184 條
井架上之作業人員應繫安全帶,並應循井架直梯上下,不得攀乘吊卡。設立或拆除井架時,非作業人員應遠離井架。
第 185 條
安裝泥泵應設置安全閥;其安全梢部分應裝設護套。泥泵與安全閥間,不得裝閥。
第 186 條
各種閥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其閥之開或關,應有明確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