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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績效考評
本部為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得訂定績效指標及相
關程序,進行績效 考評。
本部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
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
百分之八。
本部得依績效考評委員會之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執行單位未依本部要求改善者,經績效考評委員會審議後,該執行單位於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本部得評選績效優良之計畫、技術、計畫主持人及其他人員,給予獎勵。
前項獎勵,本部得以獎金發放與執行單位或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