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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申請本部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研究發展及技術擴散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等專案計畫
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十條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其研發成果相關制度規範,由本部另訂之。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曾執行本部科技專案。
二、具有創新前瞻技術能力之研究發展團隊。
三、經本部核定具有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管理、評審及其他相關制度。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
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
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
二、為進行檢測、認證或實驗生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得要求
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
參與。
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由本部邀集技審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專家學
者審查後,送本部核定。
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由本部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評審報告核定之。
前二項經本部核定之科技專案,由本部與申請者議定經費,並簽訂契約,
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