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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