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掌
局長綜理局務。
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責之分工,由局長指定。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主管秘書室全盤業務。
二、綜核本局文稿及核判一般行政案件。
三、本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四、本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五、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
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副組 (處) 長襄助組 (處) 長處理組 (處) 務,並於組 (處) 長不在組 (
處) 時,代理其職務。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研擬。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商標審查員、編譯、技士、檢定員、科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所任職位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