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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本分局歲出歲入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
暨各課室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
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
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
」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
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清冊,職員送人事
室,工友送第六課核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呈分局長核定後,交會
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所有銀行往來對賬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賬
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每月收支款項,依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送上級
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