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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與公文稽查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基層收發、 (單位收發) 簽稿收發三類。
本局公文收發,應用公文登記表甲、乙、丙、丁、戊五聯,均由各該收發
複寫甲表為公文登記查詢之主表,在辦理期間,按查詢日期催查及紀錄公
文各項進程,以代替基層單位送文、送會、移交、呈核 (判) 、交繕、送
檔等簿冊之用。乙表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為在辦理期間附於公文上,
為承辦員及各級主管查考待辦日期之用。丁表為代替本局收發文簿之用,
戊表為檔案總表之用。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折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科在
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基層收發登記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登記員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分別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次放入收文盒中,並將
甲、丙表附於來文上送室承辦員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三、基層單位移文或送會時,登記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
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文月日時,甲
、丙表隨文移送,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退還。
四、創稿文件,得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記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欄之次一行
,填入重交月日時後「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備考」欄,註明提
辦或重辦月日時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七、彙辦文件,應以主案之甲、乙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表應按先後
次序附主案甲、乙表之後。
八、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於「處理內
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室點收歸檔。
簽稿收發人員辦理簽稿收發後一切文電承轉業務,應適用基層收發手續規
定辦理。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
限得另訂之。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
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時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回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登記員應根據現用五聯公文登記表之使用方法,切實辦理公文查詢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左: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左: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由稽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
之。
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檔案管理內部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自行規定。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
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
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
回燬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