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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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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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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入院出院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第 23 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第 24 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第 25 條
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之。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 27 條
學生出院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院日期或期滿之次日午前,辦畢出院手續離院。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第 29 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第 30 條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第 31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第 32 條
在院學生逃亡者,除報知檢察官查緝外,應報告主管機關,並報知少年法庭。
第 33 條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