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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禁戒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執行禁戒處分之處所,應切實注意治療,並注意受禁戒處分人之身體健康。
禁戒處分執行中,受禁戒處分人如有更犯吸用煙毒情形,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