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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法警
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三、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四、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