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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