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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