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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者。但無故擅
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
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結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結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結業,但
三育中必須含德、智二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國小補校學生,如智育成績列丁等,經學生提出申請,學校尚有缺額,並
經學校核准者,得予以留原年級重讀一次。
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