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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就音樂體育科之音樂舞蹈部分,依其學習精神、學習態度及音樂舞蹈
技能等考查之。
二、就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各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音樂舞蹈部分: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舉辦校內歌詠、舞蹈、唱
遊、樂器演奏、同樂會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書法
、攝影、手工藝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