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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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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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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
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 4 條
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規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
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
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5 條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