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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第六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
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
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