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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語。
三、數學。
四、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公民與道德。
八、歷史。
九、地理。
十、生物。
十一、理化。
十二、地球科學。
十三、健康教育。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
查,每次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日常考查則由教師依日常表現予以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定期考查僅辦理二次,共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
十五,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