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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變更
第 一 節 改名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以一次為原則,各該主管機關審核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視。
三、各該主管機關得就改名後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必要時,得同意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延長期間為半年至一年,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核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其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實地訪視或先行籌備者,應經實地訪視或籌備完成,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
前二條私立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同者,學校主管機關於依前二條規定審議私立學校改名時,應徵詢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名時,應通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