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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學校變更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兒園,於學校變更後,不影響其設立。
本辦法有關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者,得準用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