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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新生
各校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本部核准,未經核准前,不
得先行招生。
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條件及年限由
各校自訂。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校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