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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報備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9 條
各校應於每學年 (期) 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各科組新生、轉學生名冊 (
附件一、二) 及統計表 (附件三、四) 報本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
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 條
各校應於次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造具退學生名冊 (附件五) 報本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1 條
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四個月內,造具
畢業生名冊 (附件六) 及統計表 (附件七) 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