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學校法人內部控制制度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