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保密、迴避及救濟
專審會委員、調查員及輔導員對於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保守秘密;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同一案件之調查員與輔導員,不得為同一人。
教師對調查報告、輔導報告、結案報告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專審會決議有異議者,僅得於對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