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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本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因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而設之特定會計項目,其性質及分類說明如下:
一、結算業務營運資金、營運資金: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指撥期貨結算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專用營運資金予期貨結算部門。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營運資金屬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但於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將此二項目互抵而不分別列示。
二、內部往來-結算部: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非期貨結算部門與期貨結算部門間之往來款項。借方餘額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或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貸方餘額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或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但於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表明。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凡與股票有關之項目如股本、資本公積項下之股票溢價及庫藏股票等,不列示於期貨結算部門之財務報表中。若因此而增減提撥結算業務營運資金者,則應併予增減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之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及期貨結算部門之營運資金。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0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因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而需編製其期貨結算部門獨立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其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九)資產負債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九之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十)綜合損益表-期貨結算部門。(格式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