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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及印鑑。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名稱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名稱。
四、安排機構之名稱。
五、信託監察人之名稱。
六、受益證券之名稱。
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基本投資方針。
八、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日、到期日、種類、期間及發行金額、票面利率及發行條件。
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種類。
十、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應募人應審慎考慮本受益證券之風險(載明風險揭露刊印頁次)。除非應募人已充分瞭解並能夠承擔這些風險,否則不應投資本受益證券。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刊印「本受益證券得投資開發型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應募人特別注意」及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例限制。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者,應刊印「本受益證券得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應募人特別注意」及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例限制。
(五)本受益證券之核准,並不表示本受益證券絕無風險,受託機構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六)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受託機構、發起人或委託人、安排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七)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受託機構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十二、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受益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在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受託機構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二、發起人或委託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安排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信託監察人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信用增強機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受益證券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專業估價者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出具意見書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十二、受託機構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受託機構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簽名或蓋章。依規定辦理證券承銷時,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