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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本會規定事項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公告申報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刪除)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