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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
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
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五、本證券交易所、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六、證券市場國際事務。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