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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本準則 112.02.24 修正發布之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後段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一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PDF
附表一之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PDF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PDF
附表一之三 分派員工酬勞之經理人姓名及分派情形.PDF
附表一之四 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資訊.ODT
附表二 董事會運作資訊.PDF
附表二之一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PDF
附表二之一之一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PDF
附表二之二 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二之二之一.PDF
附表二之二之二 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二之二之三 金融控股公司氣候相關資訊.PDF
附表二之二之四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PDF
附表二之三 公司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PDF
附表三 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PDF
附表三之一 更換會計師資訊.PDF
附表四.PDF
附表四之一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PDF
附表五、綜合持股比例.PDF
附表六股本來源.PDF
附表七.PDF
附表八 股權分散情形.PDF
附表九.PDF
附表十 每股市價、淨值、盈餘及股利資料.PDF
附表十一 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PDF
附表十二.PDF
附表十三.PDF
附表十四.PDF
附表十五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PDF
附表十五之一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PDF
附表十六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PDF
附表十六之一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取得情形.PDF
附表十七.PDF
附表十八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資料.PDF
附表十九.PDF
附表二十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PDF
附表二十一 財務分析.PDF
附表二十三、私募有價證券資料.PDF
附表二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情形.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金融控股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
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址。
第 6 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印鑑。
二、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