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二 節 產籍
(刪除)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刪除)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其報廢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