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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
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二、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前項官稱官階與官等職等之配置,依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