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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自動交換
第 二 節 提出自動交換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