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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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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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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三 節 繳納
第 25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
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
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遺產稅稽徵機關應憑繳款收據發給遺產稅繳清證
明書,其合於本法第九條免稅規定者,應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第 27 條
地政及推收機關辦理有關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及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遺產案
件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驗者
,應通知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