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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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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第 一 節 申報
第 16 條
當地主辦戶籍人員依法辦理死亡登記時,應將「死亡報告書」分送該管遺
產稅稽徵機關。
第 17 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向該管遺產稅稽徵機關索取遺產
稅申報書類,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填送申報。
第 18 條
遺產稅稽徵機關查悉死亡事實或接得死亡報告書後,應立即填發申報通知
書通知依限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
或避不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第 19 條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
期,經遺產稅稽徵機關核准後,得自期滿之日起展期一個月,但以一次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