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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電子資料處理
系統設計與規劃事項
一、依據核定納入電子計算機處理之業務內容與要求按照系統規劃之方法
作成系統設計。
二、系統之設計必需合乎實際需要達成要求之目標。
三、系統設計應具備詳細之系統流程圖及中文說明呈報核准後實施。
四、系統設計經核准後依據設計內容填妥程式寫作說明書分派程式,指定
程式員設計程式。
程式設計事項
一、依據指定之程式說明,被指定使用之語言撰寫程式。
二、程式撰寫完畢後填寫程式輸入及檔案建立申請單經主管核准後辦理輸
入及測試工作。
三、經測試妥善之程式,經系統測試後需填寫程式說明書內容包括功能說
明系統流程及必要之紀錄長度內容,集中保管。
檔案管理事項
一、儲存體應依功用編號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暫存檔案長期貯存檔案。
二、檔案者係指存入儲存體之程式及資料而言。
三、各項檔案之編號應分類編排,不得重覆,並應設簿管制。
四、對申請輸入之檔案在測試期間得自行編號但仍須核准,測試完成後正
式使用時應納入系統編號以資管制。
五、作廢之檔案應填具檔案作廢申請單經核准後交管制人員自儲存體內清
除。
六、檔案應經常整理,如貯存體內之檔案與管制簿內之記載不符時,應即
查出原因,隨時更正。
七、線上作業貯存體每六個月作一次重組。
機具管理事項
一、機具應注意平時維護,故障時非自身能力能排除者應即通知維護公司
前來維護。
二、每日開機時應按總開關,分開關、主機開關、磁碟控制機開關 磁碟
機開關、磁碟運轉開關,順序開啟電源,關機時反其順序而行。
三、關機後,溫度在攝氏十八度以下,濕度在六十五度以下時磁碟需運轉
十分鐘以上始能作磁碟作業。
四、主機房應注意清潔,每日由值早班人員打掃,除食物、強性磁力機具
不得攜入機房外並嚴禁吸煙、火燭及危險物品入內。
五、非經主縵核准不得任意進入機房操作機器。
六、各科室之端末機具等亦應經常清理。
資料處理事項
一、日常原始資料輸入工作由作業科室擔任;資料之彙集整理及分批處理
作業由電子資料處理組擔任。
二、各項資料應有備份存檔以策安全。
三、各項資料存檔應備有檔案來說明。
四、檔案說明包括資料期間,記錄長度及內容等要項。
五、各項資料之保存時間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按資料之時效保
存,過期失效之資料經申請核准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