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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國庫支票簽發
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實估
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印,並
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庫署請領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
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登記
「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張一小包,會同會計室清
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未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己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後
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
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損
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
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國
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 (稽核) 覆核點查。
空白國庫支票檢發
一、根據手續完備經駐審人員核簽之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覈實計算需要
空白支票張數,檢同付款憑單,核明後檢發空白支票,檢發空白支票
時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並在憑單上所設簽章欄簽章
,以明職責。
(二) 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檢發欄登記。
二、對補發、換發所需之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明已奉核定之「補發國庫
支票申請書」,「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手續,補發或換
發情形覈實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蓋換發之日戳。
(二) 按補發或換發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登記
簿」。
繕打簽開國庫支票。
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所檢發之空白國庫支票,以鋼筆用黑色墨水繕寫
,受款人名稱及小寫金額,大寫金額則以打字支票機繕打。並注意左列要
項: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應根據付款憑單所填繕寫為準。
二、繕打時應注意字跡工整,正確無錯、避免支票污漬摺皺或破損。
三、繕打人員並應在付款憑單第一聯上簽章,以明職責。
國庫支票特定標識戳記之應用。
簽發之國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左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國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
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國庫或指定收存公款之銀
行或經財政部核准之其他金融機關立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二道,
並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
各機關薪餉工資及其他依規定代領轉發之各項津貼補助款項之國庫支票,
應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
除前二項規定外,凡簽發國庫支票金額在新臺幣壹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
,應加劃平行線二道,五萬元以上者,除加劃平行線二道外,並加蓋「本
支票禁止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上項限額,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內註明
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者,得依其註明辦理。
郵寄國庫支票合於報值者只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戳記,掛號者無論金
額大小除一律應於票面加劃平行線二道外,並應加蓋「本支票禁止轉讓」
戳記。
國庫支票簽發查核。
一、國庫支票簽開後應詳細覆核,覆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 支票之繕打確屬符合規定。
(三) 支票上大小寫金額,確無字跡模糊或經更改塗改。
(四) 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 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第一科覆核人員、及駐審人員之簽章。
(六) 已處理之支票張數與原檢附之空白國庫支票張數確屬相符。
(七) 付款憑單上附記欄所載事項,已否照辦,如不能照辦應查明其原因

(八)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支用機
關領回轉發支票,應按付款憑單「國庫支票領取方式」欄記載予以
各色卷夾區分以便後段作業及封發人員易於區別。
(九) 國庫支票如有附件者,應加簽註明,核對封裝。
(十) 有關支付之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二、國庫支票經覆核相符後,應由覆核科長 (稽核) 於付款憑單上簽章,
以明職責。
支票經各級覆核人員完成簽章手續簽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在付款憑單一、二聯上加蓋「付訖日戳」。
(二) 將付款憑單號數、支票號碼、金額,經端末機輸入電腦並依端未機
紙帶逐筆核對若有誤漏即予更正,結帳後由電資組印製「簽發國庫
支票清單」送覆核人員覆核。
國庫支票封發。
國庫支票之封發,應根據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國庫支票領取方式」欄
標明之領取方式處理。
(一) 存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含電話 (報) 匯款)
(二) 受款人自領。
(三) 郵寄。
(四) 支用機關領回轉發-郵寄。
(五) 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指定人員領取。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國庫支票,應根據經電腦產生並印妥之存
帳支票送件單加填戶號、戶名分送各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頁次在付款憑單第
一聯上加戳註明遞送後將金融機構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配合國庫及臺
灣銀行公庫部存匯作業需要,凡送存當地國庫機關專戶者,加填「國庫存
款收款書」,送經臺灣銀行公庫部匯撥外埠機關專戶者,加填「庫款轉移
入戶電 (信) 匯申請書」,隨存帳支票送件單送存 (匯) 。
存入受款人帳戶之國庫支票因故退回時,應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
國庫支票登記簿」,查明處理。
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指定人員領取之國庫支票,應設置
「自領國庫支票登記簿」,由櫃檯核發候領支票人員登記保管候領。
前項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之國庫支票,應憑「領取支票憑證」核
對有關人員印鑑及付款憑單支用機關編號,領取支票憑單編號騎縫章等資
料,經核對相符後發給之,如係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者,應核對該支用
單位函送備查之指定人員姓名、身份證件及號碼,經核對相符後發給之。
並將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加蓋「支票交付訖」日期戮記後粘附於付款憑單
第一聯備查。
郵寄支票除合於報值函件交寄者外,一律以掛號信函交寄。
郵寄國庫支票交寄種類區分,應照原憑單註記事項欄之註記辦理,並於覆
核作業點核明處理之。
郵寄國庫支票經簽妥後,按交寄種類分別封發:
(一) 報值函件交寄之國庫支票,應以一封一張為準,用已書妥收件人報
值信封裝封加蓋封誌戳記,並在原憑單上加蓋經封人員印章,以明
責任。
(二) 掛號信函交寄之國庫支票,應使用專用郵寄國庫支票之掛號信函信
封書妥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驗明是否已依規定加蓋特別戳記
後裝封。
(三) 前項封妥之郵寄國庫支票,應分別編製「報值函件」及「掛號函件
」送件單,並分別編填頁次號碼,經指定之稽核最後核對後迅即點
交送遞。並監驗郵局簽收退回之送件單回聯,無誤後訂存備查。
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國庫支票,因故退回,及郵寄國庫支票無法
投遞寄達經郵局退回之國庫支票,暫收登入「暫收退回國庫支票登記簿」
,管制處理之。
前項暫收退回之國庫支票,按退回原因以書面或電話向原支用機關查詢,
照其書面答詢事項核簽後補正封發,並按月就未處理結案部份,編具「暫
收退回國庫支票清單」,送會計室併會計月報呈報。
簽發國庫支票印鑑送存更換
一、依據支付作業程序國庫支票業務處理之規定,本處簽發國庫支票,所
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分別函送各國庫支庫一式三份作為驗對國
庫支票印鑑之依據。
上項印鑑送存,由第二科簽辦,應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本處
「名稱」「地址」、「代號」、「電話」、「處長印鑑」 「檢送日
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處之印信。
二、印鑑之更換;具備正式公函,檢送新印鑑卡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支
庫,函末並應加蓋本處原留印鑑。
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處理。
一、已簽發之國庫支票,發生遺失、掛失止付,及補發、換發之受理,應
按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處理。
二、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遺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本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兌付地區各國庫支庫止付。
(二) 登載當地暢銷之報紙一至三天聲明作廢。
(三) 將支票遺失及掛失止付情形,並檢附登載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呈
報財政部 (國庫署) 。
(四) 登入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國庫支票經向本處掛失得依據口頭或電話作成紀
錄以電話通知國庫代庫先行止付,受款人或執票人並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登載本處認可之報紙一至三天聲明作廢。
(二) 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本處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並檢
附登載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向本處申請掛失止付。
(三) 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受款人遺失之國庫支票,其
票面蓋有禁止轉讓戳記者得免辦之) 。
四、本處收到前條掛失止付申請書,經驗明手續完備後,應立即先以最迅
速方式 (電話或電報) 通知兌付地區各國庫代庫止付,並依規定補送
國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
五、遺失國庫支票,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經查明確實尚未兌付者,
得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向本處申請,並查核其應辦手續,會會
計室簽呈處長核定後補發。
核簽補發時應將原付款憑單檢附,將補發國庫支票號碼登列,加蓋補
發戳記。
六、國庫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國庫退票拒付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
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本處申請換發:
(一) 票面記載錯誤。
(二) 字跡模糊不清。
(三) 票面污損。
(四) 發票期逾一年者。
七、受理前條換發之申請受款人或執票人應具備經本處認可之保證人出具
保證書予以保證,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及保證書,經核明無誤會會計
室後呈處長核定換發,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
蓋換發之日戳登入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
兌訖國庫支票核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分
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即按支付處別及國庫支票號碼順序排列,編製「兌
付國庫支票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分送本處。
本處收到上項「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及兌付國庫支票應作左列處理:
(一) 由會計室簽收,於辦妥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簽經核閱後,送第二科繼
續處理。
(二) 第二科將兌付之國庫支票,經核對後,按日彙訂,逐張編列序號,
加封面頁註明日期、張數、編列檔號,妥填存放庫櫃保管。
(三) 處理銷毀,應依法規及制度規定之保管期限及處理規定會經駐審人
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處理。
一、簽發國庫支票如發生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應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通知有關之國庫代庫止代。
二、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國庫支票,在通知前,業經國庫兌付者,應簽報
處長核定,轉報財政部核准後會會計室,據以編製會計憑證暫予轉列
「應收回庫款」科目並應由第二科負責於十五日追回或由失職人員負
責賠繳之。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載列後,應調整餘額登記簿並以
書面通知駐審人員。
三、簽發國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應根據付款憑單第一聯,按短付金額
,補開國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將補開國庫支票日期及金額於付款憑
單第一聯有關欄內分別註明。
四、誤付、重付、溢付發生時,對失職人員之責任,追究議處之。
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第
一科作為核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之依據。
二、每日於支付截止後,應完成下列結算作業。
(一) 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張數,並將剩餘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繳回點
收存入庫櫃保管。
(二) 候領支票,除上日結存外其本日之簽發及本日支出,均應經端末機
輸入電腦,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並逐筆與本日結存之候領支
票張數詳為盤點張數及金額全屬相符加鎖妥後,入庫櫃保管。
(三) 「存帳」及「郵寄」國庫支票,應將當日簽發張數金額分別結算,
其當日逾時未及送存之支票,應封存庫櫃保管。翌晨上班時立即補
送。
(四) 綜計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各數,簽發國庫支票張數金額,註銷國
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候領支票等項數額,結合第一科支付憑單
資料,編列「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勾稽各工作點結算
報告,並於次日呈處長副處長核閱。
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應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 補
發、及換發國庫支票,分別編列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前送會計室彙編
綜合月報表。
科長 (稽核) 應於每日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
,各項登記簿每日結算各數與保管支票詳細稽查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
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簽發。
一、依據各機關所簽付款憑單,在附記事項欄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
折合率,及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者,查核所請結匯外幣係屬核定之「
外匯支出數額估計分配表」內所列之計劃科目及數額確屬者簽發之。
二、總預算外幣經費結匯通知單一式二聯,填發時編列年度序號並在原簽
付款憑單上加蓋「結匯通知單 (編號) 已簽發」戳記,按程序簽發,
第一聯 (含副聯) 併所簽國庫支票交支用機關辦理結匯,第二聯按編
號彙訂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