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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確立國軍衛生勤務作業,運用預防醫學、臨床醫療、醫療後送、衛材補
給、軍醫裝備、保修等衛勤措施,以維護官兵健康,確保國軍戰力,特訂
定本規則。
國軍衛生勤務實施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
施行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簡化傷患後送程序,提昇醫療服務品質。
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
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
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
醫療照顧。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軍管區司令 (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軍總部)
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一) 國軍衛勤政策、制度、作業之策劃、制訂、督導與管制。
(二) 國軍醫院管理。
(三) 軍醫教育訓練。
(四) 三軍衛材之補給支援與裝備保修。
二、各軍總部:
(一) 衛勤政策、制度之執行、督導與建議。
(二) 負責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之管制與督導。
(三) 軍種間衛勤作業之支援。
(四) 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五) 陸、海、空軍總部分轄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之策訂、執
行、督導與建議。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
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負
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送
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速
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國軍動員衛生勤務,依國防部頒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及軍需物資購置、租用
、徵購徵用實施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