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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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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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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教化
第 36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
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第 37 條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其教化時間及施教
課目另訂之。
第 38 條
監獄應設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
受刑人閱讀。
第 39 條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第 40 條
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
第 41 條
監獄得用電影及音樂,以助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