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教化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
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其教化時間及施教
課目另訂之。
監獄應設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
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
監獄得用電影及音樂,以助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