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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五 章 死亡
受刑人在監死亡,應呈請當地軍事審判機關派軍事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
家屬或親故。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機關轉報或逕呈報國防部。
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
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剖解之表示者,
不在此限。
前項埋葬之屍體,經十年後得合葬之,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